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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《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若干*策措施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发表时间: 2014-05-15 16:14:00

作者: 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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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,各会计师事务所:

为落实《关于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若干*策措施的通知》(豫会协〔2013〕59号)的鼓励扶持项目,省注协起草了《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若干*策措施实施细则》,现予印发。

请各市注协组织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申报,符合条件的省直会计师事务所请直接向省注协申请。对申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。

联系人:艾民 李中正 李若函

联系电话:0371-65739358

 

附件: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若干*策措施实施细则

2014年3月24日

 


 

附件:

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

发展若干*策措施实施细则

 

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事务所)加快发展,根据《关于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若干*策措施的通知》(豫会协〔2013〕59号)(以下简称《支持措施》)文件精神,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《支持措施》中涉及的会费返还、会费减免、资金奖励、专项资助等扶持措施的申报,具体包括事务所“做强做优”、“做专做精”相关举措,行业服务领域拓展,人才建设,信息化建设等重点方向。

关于《支持措施》中事务所强强合并后综合评价排名达到规定位次和增幅的,以及各市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省级排名增长达到规定位次,或其收入规模达到规定数额且增幅达到规定比例的,由省注协直接依据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核定并给予相应奖励,不需申报。

关于“鼓励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”中奖励资助相关办法,“事务所参与省内产业聚集区建设”、“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”等认定办法,将另行制定。

本办法适用于“十二五”期间(2013-2015年),在同一年度符合多项鼓励*策的,按照最高一项享受。

二、申报期间

事务所申报会费返还、资金奖励、专项资助的,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。

事务所在当年申报期间结束后符合有关会费返还、资金奖励、专项资助条件的,于次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进行申报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(一)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管理公司、吸收合并、新设合并、共用平台等多种形式扩大规模。

一次合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在2家或以上且被合并方已注销的,给予其合并次年上交省注协团体会费较合并当年增长或者减少部分50%的返还;

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,提交下列申报材料:

1.合并双方签署的合并协议;

2.一次合并中被合并事务所相关注销文件复印件;

3.新设合并的须提交合并后的事务所批准文件,吸收合并的应提交吸收方股东或合伙人变更登记的备案文件;

4.合并次年事务所申报期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;

5.合并前各事务所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。

合并完成后的会计师事务所,次年收入增长幅度在当期全省平均增长幅度一倍以上的,给予其第三年上交省注协团体会费较次年新增长部分50%的返还;

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,提交下列申报材料:

1.合并后事务所新设批复文件复印件;

2.合并次年事务所申报期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;

3.合并当年事务所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。

(二)引导事务所“做专做精”实现特色化发展

自2013年起,a类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于金融机构、上市公司、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事单位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、内部控制评价、节能减排、破产管理、司法会计、投资绩效评价、市场监督、体制改革、社会管理等高端和新兴业务审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50%以上的,经申请认定,给予1-3万元的奖励。

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,提交下列申报材料:

1.自2013年起,a类事务所申报期当年及后期承接来自金融机构、上市公司、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事单位、企业等新兴业务基本信息,包括客户名称、业务约定书编号、收费金额、业务报告文号、签字注册会计师等。上述信息涉及鉴证业务的应与省注协报备系统数据保持一致;

2.上述新兴业务约定书以及收取上述客户费用证明(包括会计记账凭证、发票、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复印件);

3.事务所申报期当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。

鼓励b类、c类会计师事务所面向小型企事业单位、农业、农村等领域提供公司秘书、财务总监外包、信贷资信证明、代理公司注册、代理记账、代理报关、市场调查、尽职调查、社会责任调查、职工社会保障调查、共性技术转移、人力资源咨询、农村财务公开等咨询服务,取得显著成效且具有推广价值的,经申请认定,一次性给予1-2万元的奖励。

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,提交下列申报材料:

1.关于上述提及业务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,报告包括但不限于:业务的基本情况、取得的经济价值、社会价值,业务的可推广性等;

2.上述业务约定书以及收取上述客户费用证明(包括会计记账凭证、发票、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复印件)。

(三)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服务领域,实现多元化发展

自2013年起,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、高端需求、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,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,经申请认定,一次性给予1-3万元的奖励。

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,提交下列申报材料:

1.同时属于特殊领域、高端需求、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,且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,包括项目名称、服务对象、项目经济价值(含相应收入)与社会价值等;

2.业务约定书或合作协议复印件;

3.有关部门单位嘉奖或评价复印件(如有);

4.自行研发的新型业务技术规程复印件(如有)。

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核心的中介服务集团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,且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占集团总收入比重大于其他专业机构的,给予3万元的专项奖励。

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,提交下列申报材料:

1.中介服务集团的集团架构图,集团内各专业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,属于同一服务集团证明材料,如合伙协议、任职文件等;

2. 中介服务集团内各专业服务机构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;

3. 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期当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。

(四)加强注册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

会计师事务所培养或引进的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,三年内减免其个人会费。事务所培养或引进的省级行业领军人才,两年内个人会费减半上缴。

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是指财*部、中注协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,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是包括省财*厅认定的会计行业(注册会计师方向)领军人才、省注协认定的业务领军人才等。

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,提交下列申报材料:

1. 事务所培养或引进由财*部、中注协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相关证明材料;

2. 事务所培养或引进的由财*厅、省注协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相关证明材料;

3.相关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(含照片页及近期年检记录页等);

4.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期当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。

四、申报与审核程序

1.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时间内,填写河南奖励资金申请表(见附表1),并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市注协。

2.省注协在规定申报时间结束后,将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审核和认定。经审核通过的,按照《支持措施》的规定给予奖励。

3.省注协对给予奖励和资助的事务所及市级注协,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。

事务所及市级注协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奖励资金的,一经发现,省注协将取消或终止其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,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,并将该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。 河南奖励资金申请表 : 点击下载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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